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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州雙年展名稱爭議 文化部再發聲:堅決以台灣館名義參展

  • 中時即時 李侑珊
文化部說明韓國光州雙年展「台灣館(Taiwan Pavilion)」執行時間軸,國立台灣美術館在提案、簽約、籌備皆堅持使用「Taiwan Pavilion」參展。(文化部提供)
文化部說明韓國光州雙年展「台灣館(Taiwan Pavilion)」執行時間軸,國立台灣美術館在提案、簽約、籌備皆堅持使用「Taiwan Pavilion」參展。(文化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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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於9月開幕的「韓國光州雙年展」,近期發生主辦單位逕自將「台灣館(Taiwan Pavilion)」更名為「國立台灣美術館(NTMoFA)。光州雙年展基金會今(19)日發布聲明,國美館以機構參與者身分簽署展覽協議。文化部回應,國美館自提案內容、雙方書信往來,都清楚標示「Taiwan Pavilion」名稱,並獲主辦單位同意,我方仍將堅持以「Taiwan Pavilion」名義參展,不容有模糊空間。

文化部說明,在經律師檢視契約條款後,律師認為,依據雙方簽訂契約書規定,「基金會將依據主辦機構提供資料製作第16屆光州雙年展出版物」,國美館自始至終所有展覽主題、內容等相關資料,皆清楚標示「Taiwan Pavilion」,光州雙年展基金會並無權任意更動「Taiwan Pavilion」之名。

再者,光州雙年展基金會於6月突然改稱台灣館為「NTMoFA Pavilion」後,亦曾向國美館提出所謂「機構館」與「國家館」的區別,國美館強烈表達始終是以國家名義「Taiwan Pavilion」提出申請及簽約,同時請基金會可提供相關規定,亦表達願意提供補件等,基金會自此提出「若以國家為展館名稱,須先取得大使館、文化部或等同政府機關授權」,國美館亦回應可以由文化部再次簽訂合約,但卻未獲正面回應。

律師亦提供法律意見說明,基金會所提以國家為展館名稱的簽約條件,並未見於任何契約或展覽規定,即使說法成立,其目的應是在「非政府之機構欲以國家名義為之」時,自然應先取得政府授權,但是國美館是台灣「中央三級機關」,有組織法可憑,本來就代表國家,並無須所謂「政府機關授權」。

文化部強調,不論站在法律基礎,或是兼顧國際展覽慣例及雙方維繫友好合作關係立場上,台灣都善盡參展單位尊重主辦單位及相關規定的責任。據此,文化部在與外交部及參展藝術家密切溝通後,再次重申,仍將堅定的以「Taiwan Pavilion」參與光州雙年展這個充滿自由、民主印記的國際重要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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