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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法修法」三讀 用電大戶未設置發電設備、儲能設備 最高罰7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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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未來科技發展如資料中心的龐大用電,並平衡整體發展與能源用量,立法院會21日三讀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包括要求用電大戶應於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否則最高罰鍰75萬元且按次處罰。

立法院會21日三讀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對用電大戶增加新設用電裝置的規定。三讀條文明定,能源用戶新設或增設用電設備容量,達規定容量者,應於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相關期限、裝置容量、設備種類、設置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整體修法也走向罰則趨嚴,三讀條文顯示,未依規定設置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或未符合自用發電設備、儲能設備之種類或方式之規定,屆期未完成改善者,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再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此前行政院說明,推動該修法的重點包括,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增訂能源大用戶應設置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強化地方政府執行節能稽查量能,以及加重違法罰則。

修法強調,賦予能源供應事業配合主管機關能源管理,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之義務。三讀條文指出,能源供應事業應配合主管機關為強化能源管理,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該統計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前項能源銷售統計資料之種類、範圍、期間、公開方式及公開時間,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若未依規定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公開不實資料,或未依規定申報經營資料、申報不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再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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