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25日初次審議《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草案新增「自動駕駛汽車的特別規定」專章,首次在法律層面界定自動駕駛汽車與輔助駕駛功能的概念,並明確自動駕駛車輛在自動駕駛功能激活狀態下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由自動駕駛汽車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接受處理。
至於未啟動自動駕駛功能的自動駕駛汽車,以及僅具備輔助駕駛功能的汽車上道路行駛,按照非自動駕駛汽車的規定管理。
修訂草案對自動駕駛汽車實施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修法草案同時強化企業責任。要求生產企業、進口企業確保自動駕駛汽車道路行駛安全、網路安全、資料安全,不得虛假、誇大宣傳自動駕駛功能。